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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4〕01015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09:5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01015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966881137

  住  所:运城市盐湖区运解路绕城高速桥南50米厂房

  2024年3月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部帮扶组发现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1日,浇铸工序与配套初的二级活性炭装置管道未连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1. 2024年3月4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浇铸工序与配套安装的二级活性炭装置管道未连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 2024年3月4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3月1日浇铸工序生产,浇铸工序与配套安装的二级活性炭装置管道未连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 2024年3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4. 2024年3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 2024年3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 2024年3月1日由环保部帮扶组在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利用热成像仪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3月1日浇铸工序生产的事实)

  7. 2024年3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工业园区和浇铸工序产生的VOCS的事实);

  8. 2024年3月7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浇铸工序与配套安装的二级活性炭装置管道已连接完成整改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01009号),并于2024年3月27日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十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